2008年10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踢一脚,入户盗窃变成入户抢劫
施敏丽

  案例回放:
  2008年5月,王某因没钱花而产生了盗窃之念。经过事先踩点,王某了解到德清县武康某小区3幢301室的防盗门没有锁实的习惯,且一家人一般在晚上10点以后回家。于是他在一天晚7点左右,用“万能钥匙”打开门,翻箱倒柜后找到现金535元。正当王某继续翻找财物时,计某与5岁的儿子返回家中。计某打开灯后,发现了正在实施盗窃的王某,便与其进行扭打。王某为脱逃就朝计某的儿子狠狠地踹了一脚,计某为保护儿子只好放开手,王某遂夺门而逃。计某的儿子经鉴定属轻微伤。王某归案后,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。

  检察官说法:
  本案中,王某的本意是窃,但因其为了逃脱当场使用了暴力,已经使盗窃转变成了抢劫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: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是对抢劫罪的规定。
  在这条规定中,还提到了从重处罚情节,即“入户”抢劫。那么本案中的入室盗窃,会不会转化成入户抢劫呢?答案是肯定的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“对于入户盗窃,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,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”。故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且属入户抢劫。